笔者在准备毕业论文时从就权利定义问题当面向李锡鹤教授讨教,李老师也对笔者提出的权利包含私权力的观点认为不值一驳。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政治精英向国王争取权利的斗争主要以集体的方式在议会中进行且起决定作用,街头的集体抗争以及个体的抗争不具有决定意义。[18]从那时起,民主是法制(法治)的前提,法制(法治)是民主的保障一直是高等院校法科学生的口头禅。
因为同情、支持戊戌变法而被免职的官员被重新起用,宣传变法的书籍获准公开出版。[24]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63页。[28] 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页。6月11日,明治天皇正式公布了包括《五条誓文》在内的《政体书》共15条,主要内容有:(1)国家大事的决策不是由天皇说了算,而是要广兴会议,决万事于公论。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
就笔者的阅读范围来看,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偶有为人治张目者,但都未成气候。定宪法,开国会,在伸张民权。接下来的《证据法》制定,正在继续这种努力,例如建立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与机制[15]。
倡导人权,不是要反对社会功利,也不是要把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绝对对立起来。酷刑有酷刑的逻辑,反酷刑也有反酷刑的逻辑。这是人类平等、博爱和自由的最为根本、最为永恒的支撑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大约小学二、三年级时,与我同座的一个叫梅子的女孩,在放学路上一起围观被批斗的坏分子,她用别红小兵臂章的别针扎一个坏分子光着的小腿,腿上冒出小血点后,还嘻嘻哈哈地问其他同学:谁敢来?我记不清那时坏分子的表情,但清楚地记得这位漂亮的小姑娘当时一脸自豪和在一旁的语文老师的一脸茫然。康德主义与公利主义的论争构成了最近几百年来政治哲学的一个耀眼亮点。
假如人的快乐与痛苦不取决于单纯活着,而取决于怎样活着。依据反酷刑的逻辑,酷刑被视为对个人权利和尊严的可耻而邪恶的践踏,是违反人类本性的罪孽。从13世纪开始,宗教裁判在精神审判的名义下广泛采用酷刑。就像许多反对酷刑者经常申辩的那样,对犯罪嫌疑人施用酷刑,既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又往往造成冤假错案。
可是,酷刑却一直禁绝不了,尤其是作为公共权力之代表的执法官员施用酷刑,可谓屡禁不绝。倘若你抓到恐怖分子,并知道如果你不施用电击就会有千万人死亡,你能安枕无忧吗[5]? 酷刑的逻辑,是战争的逻辑。注释: [1] Brian Innes, The History of Torture, Brown Packaging Books Ltd, pp. 26–28. [2] 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 Co. Fifth Edition, pp. 1335–1336。大致说来,结果主义有三种基本形态,一是伦理上的利己主义(Ethical Egoism),主张只有行为的结果对行为者较为有利时,才具有道德正当性。
不过,从上述有限的情形里,我们足以看到,酷刑的背后,有何等强大的公利主义道德支撑。酷刑野蛮吗?集体屠杀却更野蛮。
20世纪90年代涉及死刑的两次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显示,我国大多数公民是赞成死刑的,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公民认为,死刑使用得还不够,要加大力度[20]。包括我在内的其他的小朋友不敢上去来一下,不知是因为胆子小,还是天生的恻隐之心,但是,无人会怀疑其中的铁一般坚硬的逻辑:对敌人的残暴就是对自家人的爱护,对敌狠就是对友亲,因此,在那样的场合下,是无人敢于挺身而出来反对来一下的。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对人权公约和机制的功能表示过分的乐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但是,伦理利他主义同样也诉诸人类本性。施用酷刑的具体情形,当然远比以上假设的三种情形丰富多彩。人类历史上有多少战争是自卫的呢?如果有侵略和自卫,那么,至少有一半是侵略。尤其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进一步消除了可能导致酷刑的程序因素[14]。
让我们看看莱文先生自己是如何衡量酷刑与宪政的: 对恐怖分子施用酷刑,这违反宪法吗?也许吧。[22] 仁,人心也(《孟子·告子》),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
利他主义者拒绝心理学利己主义,主张人类在天性上是仁慈的。假如人活得长是绝对价值,假如死的痛苦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大于活的痛苦,那么,死亡比起伤害,当然是最严重的酷刑了。
古代中国有包括凌迟在内的花样繁多的酷刑,古代西方也毫不逊色。[7]许多公利主义者认为,我们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是缠绕在一起的,所以,我们在追逐自我利益的同时,也在追逐其他人的利益。
约翰·司图亚特·密尔也认为,尽管人类是自私的,但是,我们还是具有对团结的天然情感,这样的天然情感有助于扩展我们的私人利益。首先,公利主义是一种旨在增进公共利益的学说。在捕获到拉登的几位助手或同谋后,这些嫌疑人被送到古巴关塔那摩湾的海军基地接受审讯,据说,是因为这个基地在美国的境外,审讯的方法可以不受美国法律程序和美国承担的人权公约义务的约束,为了让嫌疑人开口,可以不择手段。当然,这样的解释,还是不能够回答,为什么现代刑法废除酷刑却保留死刑,为什么反对酷刑的人们却拥护死刑。
让我们先读一段1992年《美国杂志周刊》刊登的纽约大学哲学教授麦克尔·莱文写的《支持酷刑的情况》一文谈到这样的一个两难困境: 假如一个恐怖分子在曼哈顿岛上安放了一枚炸弹,在7月4日中午将发生爆炸……让我们进一步假设,这个恐怖分子在那个惊心动魄的一天的上午10点钟被逮到,但他拒绝说出炸弹放在哪里,因为他宁可死也不愿接受失败,如果营救那些无辜生命的唯一的途径是让这个恐怖分子面对极度的可能的痛苦,那么,有什么理由不能这样做呢[4]? (三) 酷刑逻辑与战争逻辑 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莱文教授假设的情形被9·11事件卜验了。英文Utilitarianism,汉语通译功利主义。
当我们说减低刑罚、废除死刑、禁绝酷刑是人道的要求时,……无非是出于相互交易策略的考虑。[16] 坦率地讲,以上的论证,都是对的,但不够充分,不够彻底,因为它们不曾触动公利主义逻辑,相反,倒是在不少方面强化了公利主义逻辑。
不过,我要进一步说,惟有完全以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为优先价值的伦理和制度,才能够禁绝酷刑。《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战争的定义是,用来解决民族之间、国家之间、政治集团之间以及不同阶级之间和宗教派别之间矛盾的最高斗争形式。
这是典型的以公共利益为由公然采取残暴的行为。正是这样一种公的性质,使得酷刑能够借助公利主义的道德获得宽宥乃至纵容。中国最近20多年来关于改革开放的哲学、伦理、经济、政治和法律理论之发生与演变,实际上不过是在中国的语境下重复或重述公利主义的话语。只要杀死罪犯有利于社会功利,死刑就是合乎道德的。
结果主义要求,我们既要计算行为的好结果,也要计算行为的坏结果,从而确定整个好结果是否超出整个坏结果。我若叫一声便不是阳谷县为事的好男子。
明白这一点,酷刑就会比许多常规惩罚更少异议。我们知道,死刑通常被看作最严重的酷刑"。
遗憾的是,所有这些诉诸天然动机的努力都失败了,因为我们无法从经验上证立人类在天性上究竟是自私的,还是仁慈的,抑或两者的某种混合。[16] 参见谢佑平、万毅:《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载陈光中、江伟主编:《依法治国司法公正——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9年卷·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4-306页。